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8:00-17:00 周六至周日 :8:00-17:00 联系方式 招生主任:孙老师 座机:010-69454512 手机:13911858157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西泗上村西 京顺教练场招生大厅 |
合同范本 - C1异地分科手动挡班 二维码
发表时间:2019-07-17 12:45 BF—2018—2726 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合同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学驾人与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之间签订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合同时使用。 2.本示范文本所称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是指经政府管理部门许可,依法经营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的企业法人。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须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 3.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定本示范文本的选择性条款。“□”后为待选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划线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未做约定的,请在划线处打“×”,以示删除或不适用。 4.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承担的责任。 5.本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 6.本示范文本提供“先学后付”和“预付费用”两种培训服务模式供学驾人选择。本示范文本制定单位倡导“先学后付”培训服务模式。 合同编号: 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合同
甲方(学驾人姓名):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名 称): 证件号码: 住 所(通讯地址): 乙方(名称): 北京市京顺汽车教练场 住 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西泗上村西 裕民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 赵建清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69454512 投诉电话: 69457830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11011302104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310248776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部门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经营服务行为的管理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学驾车型及培训费 甲方选择培训的准驾车型: C1异地分科手动挡班 (代号 C170 ),学费按实际需要培训科目核算,培训项目、学时及收费标准见合同附件。 第二条 教学方式与培训预约 1.乙方应在甲方支付理论知识培训费用和相关服务费用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办理入学手续、建立培训档案、发放培训教材,安排甲方参加“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培训。甲方“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后,可预约驾驶操作培训时间。双方约定“基础和场地驾驶”实际操作培训、“道路驾驶”实际操作培训的培训时间为: 甲方预约培训时间; □ 乙方安排培训时间。 2.甲方预约培训时间的,应提前 3 日进行预约;甲方取消预约的,最迟应提前24 个小时取消预约,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可供选择的预约和取消方式有: □互联网(网址: ); 乙方经营场所预约窗口; □电话 ; 其他方式 与相应教练沟通后,由教练代取消 。 第三条 乙方提供的培训服务地点(网址) 1.课堂教学地点: 京顺教练场内法规培训培部 ; 2.远程网络教学网址: 手机“学车不”APP ; 3.“驾驶模拟设备”培训地点: 京顺教练场内法规培训培部内 ; 4.“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地点: 京顺教练场内 ; 第四条 培训费用的支付方式 1.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 1 日内一次性支付 “理论知识培训费用”和“相关服务费用”等共计 0 元给乙方。对实际操作培训费用即“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费用、“道路驾驶”培训费用,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如下: “预付费用”培训服务模式:甲方在支付 “理论知识培训费用”和“相关服务费用”时,同时将实际操作培训费用科目二4200元,科目三1800元,科目四200元,按实际未培训科目计算总费用共同支付给乙方。 □“先学后付”培训服务模式:甲方每次完成实际操作培训后 小时内,按预约学时费用支付培训费用。 2.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支付培训费用:
(特别提示:甲方应将费用直接支付给乙方,切忌支付给其他个人、单位账户等。如采用支付宝、微信等方式支付,应在本合同中明确收款账号。如采用现金支付,请及时索要发票。) 第五条 退费 1.退学退费
乙方应在甲方申请退学退费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明确应退费用及明细并告知甲方。 2.其他退费约定: 退费方式: (1)报名时现金支付的,以现金形式退费; (2)报名时以银行卡支付的,自缴费日起6个月内需退费的,退回原卡内,超过6个月的,以现金形式退费; (3)报名时以微信及支付宝支付的,自缴费日起3个月内需退费的,退回原缴费相应账号,超过3个月的,以现金形式退费。 第六条 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 1.甲方预约成功而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培训的(适用“先学后付”学员),甲方应按本次预约学时补缴相应费用,即150元/学时。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造成甲方培训学时不足的,乙方应为甲方补足培训学时。 3.乙方因人员、车辆等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甲方不能按预约时段接受培训的,乙方提前与甲方协商取消本次预约,如不能取消的,乙方应为甲方补足培训学时。。 4.甲方支付培训费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培训服务的,甲方可解除合同。甲方未按预约时段参加培训超过3次的,乙方可解除合同。 5.本合同解除后,乙方应于30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办理注销学籍手续,并按照甲方未接受的培训学时,退还已收讫的相应费用,同时应按照前三点规定由过错方支付对方相应的违约金。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调解,或者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下列第 2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 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附件及通用条款为合同组成部分。本合同一式 2份,甲方执 1份,乙方执1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其他约定: 本合同涉及费用不包含以下费用,(1)网上法培费;(2)车辆管理所收取各科目考试费及补考费;(3)考试场各科目考试及补考时场地及车辆租用费。
甲方(签名): 乙方(盖章):北京市京顺汽车教练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通用条款 第九条 培训内容及学时 根据《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乙方提供的培训服务采用学时制(每学时为60分钟,其中,有效教学时间不低于45分钟),培训学时不得低于《大纲》规定的基本学时要求,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理论知识培训、“基础和场地驾驶”实际操作培训、“道路驾驶”实际操作培训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理论知识培训。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大纲》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提供学驾车型、培训内容、培训学时及培训地点(网址)等培训服务。 2.甲方选择教练员、培训时段的,有权要求乙方按约定提供相应培训服务。乙方安排教练员、培训时间的,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安排培训时间。甲方有知晓乙方安排的执教教练员信息的权利。 3.甲方有义务提供真实、完整的证件、体检证明及其他资料,如有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 4.甲方身体状况存在妨碍安全驾驶情形的,不得参加培训。若隐瞒上述情形参加培训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5.因甲方迟到、早退和未提前取消预约等原因造成培训学时不足的,甲方应按预约学时支付费用(适用于预付费方式),并在后续培训中补足学时和支付相应费用。 6.甲方有义务遵守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相关工作纪律,不得主动要求或者诱使工作人员收受财物。 7.甲方擅自操作教练车并造成损害后果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8.甲方完成当次驾驶模拟或实际操作培训后,应在教学日志上签字确认。 9.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培训费用。 10.甲方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不能完成合同约定培训内容的,双方可另行协商相关后续事宜。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训练场地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区域提供培训服务。乙方提供的教练车等教学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在《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内不再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培训费用的,乙方有权暂停履行后续培训服务。 3.乙方应如实记录甲方培训过程信息,包括培训学时、培训内容等,建立电子或纸质培训档案,并向甲方提供培训数据查询接口或渠道。 4.乙方有义务保证在甲方预约时间内安排有资质的教练员对甲方进行培训。 5.乙方指派的教练员应随车指导甲方学习驾驶,期间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造成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6.乙方应禁止工作人员向甲方索要财物等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借用甲方的钱物,要求甲方宴请或馈赠,要求甲方代办私人事项等。 7.乙方收取培训费用后,应向甲方开具培训费用发票。 8.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执教教练员信息。 9.乙方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甲方个人信息,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如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个人信息泄露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除培训服务外,双方可另行约定其他增值服务。 第十二条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合同: (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训练场地、教练车、指派教练员以及安排培训学时的; (2)乙方对甲方的培训学时、数据弄虚作假,经甲方提出后拒不纠正的;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多收费用的,经甲方向乙方反映或投诉后,乙方未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4)乙方工作人员存在第十一条第6款行为的; (5)甲方选择“先学后付”的,在考完其中一个科目后决定更换驾培机构的; (6)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解除合同: (1)甲方存在公安机关规定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 (2)甲方擅自驾驶教练车并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或是在培训过程中严重影响教学安全和教学秩序的;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4款的; (4)甲方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因疾病等自身原因,不适合继续接受培训的; (5)甲方“科目二 基础和场地驾驶考试”、“科目三 道路驾驶考试”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 (6)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责任免除 1.乙方因不可抗力或交通管制不能按约定为甲方提供培训服务的,免除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2.甲方因不可抗力或突发影响驾驶培训安全的疾病不能按约定时间接受培训的,免除甲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补充协议 本合同有未尽事宜的,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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